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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省环保厅对全省100多家排污企业排污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有超过一半的企业没有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为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省环保厅近日采取了一系列“硬招”——
责令限期补缴排污费。对于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干预排污费征收工作的,上级环保部门应当予以立案稽查,责令负责征收排污费的下级环保部门及时催缴,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级环保部门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至其指定的商业银行。
上收排污费征收权。对于下级环保部门连续12个月,对辖区内20家以上排污者应征未征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以及由环保部门以外的机构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保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级环保部门直接核定并征收该辖区内所有的排污费。
加强对欠缴单位的监管。对于欠缴单位,省环保厅将暂缓该排污单位新上项目的审批、暂停其环保资金的补助和项目安排;排污费欠缴单位名单将在江苏环保门户网站和当地环保网站上进行公开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对已上市企业或申请上市的排污单位未足额补缴排污费的,将通报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环保总局。
借助社会中介力量加强稽查。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与审计、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借助国家注册的会计(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力量加强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重点检查排污者相关的能耗、物耗等原辅材料使用量和产品销售等原始台账,排污者生产经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费征收、缴纳情况。
重点关注钢铁、焦炭生产企业。此前,由于对排污量的核定方法存在争议,一些钢铁、焦炭生产企业对排污收费持观望态度。去年11月底,我省专门请示了国家环保总局,并得到明确回函。省环保厅要求,各地应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核定钢铁及焦炭生产企业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并征收排污费。
要求各地及时上报稽查情况。省环保厅要求,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每年年初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排污费征收稽查情况报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其中各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应分别于每年2月20日和7月30日前将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上一年度、当年上半年度稽查情况报省环境监察局。(杭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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